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规定,德州户籍居民、在德州稳定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在德州居住1年以上且取得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等均为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网上缴费、银行代扣代缴等方式缴纳医保费用。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所在地区等因素确定。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享受医疗费用报销、门诊慢性病专科诊疗费补助、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报销范围和比例根据当地政策和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确定。

参保后如何办理就医

参保人员就医时需携带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凭社保卡直接结算医保费用。

居民医保如何退保

参保人员因死亡、户籍迁出、出国(境)定居、参保地工作居住地变更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保申请。

居民医保如何续保

参保人员每年需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医保关系将中断。参保人员可通过上述缴费方式续保,续保后医保关系恢复正常。


德人社发〔2018〕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残联、扶贫办: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和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医保发〔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工作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2019年度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220元。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实行集中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除新生儿及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对其他少数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及时缴费的居民,允许补缴,补缴标准为当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缴费相应科目,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补缴费用之日起30日后至12月31日。

(三)按学制缴费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未办理减员手续的,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