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嘉兴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嘉人力社发〔2023〕3号)修订如下:

一、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2023年,嘉兴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6457元,上限为48429元。

二、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1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在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在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调整后,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度相比有变化的,由单位或个人主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嘉人社〔2019〕67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以及已公布的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标准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在原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设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550元/月,原设定的其他缴费档次标准不变。

二、各地已选择按原最低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调整后,均按增设的550元/月标准缴纳,不愿按增设的550元/月标准缴纳的,可于2019年5月25日前至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今后根据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