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

  1. 租住经政府备案的保障性住房的职工;
  2.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职工为本市无房且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租住的职工;
  3. 职工租住房屋用于解决随调、随迁军人及家属住房问题,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用于解决随调、随迁军人及家属住房问题的职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1. 提取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上;2. 提供本人租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3.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提取人每月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的80%;4. 已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持以下材料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1.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 租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4. 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流程

职工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1. 线上申请:职工可登录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线上申请;2. 线下申请:职工可到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指定代办机构办理线下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期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期限不得超过租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且最长不超过1年。职工在租房合同期限内可多次提取,但每年提取次数不得超过3次,且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后,如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应当及时归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职工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重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为减轻我市租房职工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提取条件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用于自住,且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该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同一行政区域是指市区、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的各自所辖行政区域。

租赁房屋包括租住保障性住房(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属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以及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等情况。

第二条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

(二)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

(三)租住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证(租赁协议)和租金缴款发票(收据);

(四)租住直管公房以及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租用住房的,需提供市(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期限内职工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证明(附件2)。

第三条提取金额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后提原则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如果配偶也在所租赁房屋的同一行政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前12个月的实际支付房租,未及时提取的不再补提。

(三)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四)租住直管公房以及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租用住房的,根据职工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上限,目前一人户560元/月、二人户980元/月、三人及以上户1120元/月。提取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普通住房租金水平进行调整。

(五)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按照职工实际承担的房租支出提取,同时不超过提取上限。

(六)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其中一套住房提出提取申请。

第四条办事流程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申报制,职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条防止骗提套取行为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工作,防止骗提套取行为的发生。发现疑点要进行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须给予相关配合。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职工的租房行为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凡提供虚假信息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责令其退回所提款项、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外,要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同时作为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并录入到信用信息系统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