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后医保续保办法

失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续保医保:- 自主缴费:按规定标准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 挂靠单位或个人缴纳:可与用人单位或有医保缴纳资格的人员协商,挂靠缴纳医保。

医保缴费标准

自主缴费人员医保缴费标准根据各地区规定而定,具体金额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一般由政府补贴一部分,个人需自付部分费用。

续保流程

失业人员续保医保的流程通常如下:- 携带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失业证明等)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选择续保方式并缴纳保费;- 获得医保凭证或社保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续保截止时间

失业人员医保续保一般有规定的截止时间,逾期未续保可能会影响医疗保障待遇。具体截止时间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续保期间办理

失业人员在续保期间内,可办理医保缴费、挂账缴费、转接医保等业务。续保期间一般为失业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以各地区规定为准。

医保待遇

医保续保后,失业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大病保险等保障。具体待遇范围和报销比例根据各地医保政策而定。

医保异地转移

失业人员如果异地居住,可办理医保异地转移手续,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异地转移需要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如大连地区每月的门诊医疗补助金为40元,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职工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尽合理。本法对现行做法作了改变,将申领医疗补助金改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

2、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统筹地区可以对缴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政策依据:上海失业后医保怎么办?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二、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4%(其中2%视为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自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当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月份数按照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月份数确定。

失业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若医疗保险网上结算功能尚未开通,由本人先行垫付,次月凭有关资料到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待遇。

五、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参保后,由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失业人员重复参保的,重复参保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六、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安排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将需要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上海市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专户”,做好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工作。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的待遇享受工作。

九、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好相关的业务学习培训以及宣传工作,确保衔接操作平稳过渡。

十、本通知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订。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