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补充通知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呼人社发[2015]55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进行补充通知如下:

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

2015年度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300%执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缴费基数,并一次性确定全年缴费基数。选择缴费基数的标准如下:高档行业平均工资以上,中等行业平均工资50%-100%,低档行业平均工资50%以下。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30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收入水平及其缴费能力确定缴费基数,并一次性确定全年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5年的最低缴费基数(元/月)。

缴费方式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或微信等方式缴纳社保费用。每年缴费一次,缴纳期限为4月30日前。缴费时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核定缴费基数等相关材料。

逾期缴费后果

逾期缴纳社保费用将视为未履行缴费义务,导致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并按规定每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滞纳金标准为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五。

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得虚报或瞒报。如遇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缴费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缴费期限。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205.5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205.5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205.5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205.5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80%,但低于4205.58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205.58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呼政发〔2009〕61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调整

我市2015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通过金保工程核心平台三版信息系统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集中进行调整。市本级各核定建账和稽核检查小组根据核定情况对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调整进行全面复审,确保基数调整的准确性、完整性。各旗县参照本《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及缴费基数核定情况的稽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