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维护参加职业年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年金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职业年金基金的定义

职业年金基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费形成的,用于向参加职业年金的职工及其家属提供退休、死亡、伤残等福利待遇的专项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按照 prudential 的原则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基金、其他经国务院社会保障基金会批准的投资品种。

职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

职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分配:第一,保证参加职业年金人员的退休金支付;第二,分年度结余,用于支付职业年金待遇和基金管理费用;第三,结余部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障基金会的规定用于补充职业年金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管

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检查,维护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一、电子邮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sbjjjds@mohrss.gov.cn;财政部czbzynj@mof.gov.cn。

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邮编:100716);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社会保障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6月21日至7月5日。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集中经办管理职业年金计划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