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幅度
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计算,调整幅度为7.2%,调整后的标准为:
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必须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适用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当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的最低基数,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追溯补发
对于11月1日前已发放工资但低于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1月15日前补发差额部分。对于未足额发放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日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上赔偿金,最高不超过5倍。
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职工也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冀人社发[2019]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