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具备还款能力,满足规定的贷款条件,且符合国家及本省、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新建住房、二手住房、翻建、扩建自有住房、购买车位等符合政策规定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具体利率以人民银行发布的最新利率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还款能力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抵押物为借款人购买的住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资产。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为等额本息还款法,也可根据借款人情况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在贷款期间随时提前还款,但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贷款发放机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的专项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及依法依规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并回收、管理贷款资料和相关证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六条 各单位应维护正常缴存人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提供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自然人。借款人分当地借款人和异地借款人。当地借款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我市辖区内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自然人。反之,称为异地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