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省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降低缴存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比例调整

2016年6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阶段性适当降低,单位缴存比例自主缴存职工降至5%,代缴存职工降至3%,职工缴存比例降至5%。

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可自主申请缴存高于上限工资部分。

异地缴存

职工在不同地区有多个缴存账户的,可按照自主选择一个缴存账户缴存,选择异地缴存的单位应在职工缴存前15日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系统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缴存方式

缴存方式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单位可通过网上银行、柜台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补缴及封存

职工在缴存期限内未足额缴存的,可申请补缴;职工离职或者退休后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封存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或转入他处继续缴存。

其他规定

本通知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8号)同时废止。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最高一律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政策条件的,仍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通知》(湘建金〔2016〕11号)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