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开发商阶段性保证金的通知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开复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开发商阶段性保证金缴交方式进行优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阶段性保证金比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新开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阶段性保证金的比例由原先的100%降至50%。

二、调整缴交方式

原先要求开发商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阶段性保证金的规定调整为分期缴纳,具体分为两期:第一期在开工前缴纳50%;第二期在主体结构封顶后30日内缴纳50%。

三、保障措施

降低阶段性保证金比例后,为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和质量,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进行加强监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关于降低开发商阶段性保证金的通知

滨住金发〔2018〕77号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规范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项目的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的阶段性保证金缴存比例由原来贷款发放额的5%降为1%,阶段性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日开始,到办妥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或公积金贷款结清为止。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三、此通知自2018年12月18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2018年12月18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