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名册的管理

专家名册由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专家选聘和考核

专家选聘由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品德优良的医务人员。专家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停止聘任。

专家职责

专家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医疗评定工作,包括病历审查、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鉴定等。专家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规范。

专家权利

专家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提出质疑和建议,有权拒绝参与与自身利益冲突的鉴定。专家享有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专家保障

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专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救济。

专家监督

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专家的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专家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或做出不公正鉴定结论的专家,责令改正或停止聘任。

其他规定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广东省所有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工作规则由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4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聘任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业对应、满足需要的原则,负责选聘同级专家,建立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专家的组织及服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抓好专家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聘任

第五条专家人选由所在地区医疗机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进行推荐,推荐时应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填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的学历证书、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被推荐人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职业病诊断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长期从事临床或职业病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未发生医疗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各医疗机构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予以继续聘用。

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专家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聘任的专家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家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