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办理时限

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办理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至9月15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的,可向其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可适当延长结算时间,但最迟不得迟于9月30日。

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年中结算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2017年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 享受社保补贴的企业;
2. 参保缴费人员工资总额或缴费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按原工资总额或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减少且征缴收入减少幅度达到30%以上的企业;
3. 企业参保缴费人员变更的,含参保人员新增、减少或调整缴费基数等情况。

年中结算的具体操作流程

企业应当在结算办理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网上平台或者经办机构提供的结算表格,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向企业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结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实、补充、调整,确认结算结果。

年中结算审核的重点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填报的结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年中结算条件,工资总额或缴费基数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参保缴费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填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真实,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

年中结算结果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结算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对于结算后仍有应缴费款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费款;对于结算后多缴费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退费或冲抵其他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

年度结算与年中结算的关系

年度结算是对企业全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核定,年中结算是对企业上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核定,两者的关系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年度结算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年中结算结果,对企业全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综合核定,并确定应补缴、应退费或应冲抵其他应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一、关于2017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17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其他缴费单位单位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2017年7月起启用。

2016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85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或者当年新增职工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低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819.25元)的,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4096.25元)的,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6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按2016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