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在南通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享住房公积金待遇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通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23号),在南通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居民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非南通市户籍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南通市户籍人员在南通市就业的,需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等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组成,缴存比例按照南通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工资的5%至15%,个人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工资的2%至12%。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在南通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按照《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

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

在南通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离开南通市工作,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新的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证明办理

在南通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缴存证明。缴存证明可以通过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询打印,或者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通金管〔2018〕17号

各管理部、办事处、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3号)要求,经与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单位可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现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在本地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四、港澳台同胞离开我市到内地(大陆)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异地转移手续。

五、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