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的意义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不仅是优化财政金融服务、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自住住房的,且用于支付租金的;

4. 生活困难的;

5. 出境定居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规定的最低基数的,按最低基数缴存;高于最高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缴存。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最高不超过贷款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职工因工作原因异地就业,可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转移至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需在异地就业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异地转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办事处,沙洋监狱管理局分中心,机关各科室、石化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增强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政治局7月31日经济会议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优化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首套刚性购房需求,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

(一)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地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和商业银行贷款次数之和作为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

(二)职工及配偶无本地购房提取和贷款记录的,新购住房按现行首套房个贷政策办理。

(三)职工及配偶本地购房发生过一次及以上提取和贷款行为的,新购住房认定为非首套房,暂停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及配偶对认定标准有异议,且能证明本地无住房的,新购住房时仍可按首套房政策办理。

以上个贷政策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85%以上的地方;个贷使用率在85%(含)以下的地方,住房公积金首套房的认定及个贷政策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一)全力保障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凡在一年以内新购住房的(含首套和非首套),均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前提取、按年提取还贷、一次性提取提前还清贷款、租赁住房提取及其它现行提取政策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