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青岛居民社保调整政策

根据青岛市相关部门规定,2019年度青岛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政策通知如下:

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青岛市2019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85元,其中市级统筹补助150元,个人缴费235元;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为819元。农村居民个人缴费235元,其中市级统筹补助150元,个人缴费85元,农村居民医保补助资金为500元。

缴费时间

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费缓冲期,缓冲期内参保人员可继续缴纳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费;逾期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自滞纳之日起暂停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卡使用范围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卡可以在青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青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由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公布。

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应当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参保人员凭备案信息在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方式为:通过社保服务平台网站或手机端App进行网上备案,或到参保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

医保报销程序

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凭医保卡进行身份识别,医保系统会自动进行医保报销,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需携带医保卡和身份证,药店会对购药信息进行医保系统比对,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费用即可。


青人社规〔2018〕1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完善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46号)和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9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适当提高全市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2019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763元为缴费基数。

2、一档缴费成年居民以缴费基数的1.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430元。

3、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以缴费基数的0.9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355元。

4、大学生以缴费基数的0.35%计算,每人每年缴纳135元。

(二)适当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19年度,各级财政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30元;各级财政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提标资金市与区(市)按照《关于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9号)文件精神予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