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甘肃省进城务工农民及其用人单位,均可依法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缴存基数

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资收入确定。最低缴存基数为甘肃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

缴存比例

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农民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单位不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按不低于最低缴存比例独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提取,其提取条件与当地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致。进城务工农民终止劳动关系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贷款规定

进城务工农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需满足具有稳定的住所、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等条件。进城务工农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额度、利率等,按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

管理规定

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参照当地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的稽核、监督、统计等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进城务工农民是指属于农业户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组织、且有稳定劳动关系及收入来源的务工农民。

第三条兰州市区域内的省属、中央在兰等企业、单位(无论国有、股份、民营、民办等所有制性质)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中心缴存政策有关规定,把在岗的务工农民纳入缴存范围,与本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一同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足额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