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规定了11种提取情况,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购房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因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

答:不同提取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所不同,一般包括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答: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业务。特殊情况需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

答:否。除按规定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答:同一提取情况,一般需要间隔12个月以上才可再次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需经管理中心核实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

答:对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购房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这三种情况,同一提取情况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其他情况以提取次数要求为准。

答: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所辖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申请提取的,缴存人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条件,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五条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