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提取条件

在南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住房的;

4. 支付房租超越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5. 离休、退休的;

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 出国(境)定居的;

8. 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按照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一次性提取或分次提取均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缴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南宁人社发〔2017〕219号)、南宁市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通知(南宁人社发〔2021〕109号)同时废止。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支付房租超越家庭工资收入的15%;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提取金额有什么限制?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问: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向缴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问:新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2023年3月1日起

问:原先的提取政策是否废止?

是的。原南宁市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南宁人社发〔2017〕219号)、南宁市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通知(南宁人社发〔2021〕109号)同时废止。


南金管规〔2019〕1号

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广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区公安厅2018年6月12日印发的《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从2018年6月30日起停止办理装修提取。

二、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结合我市实际,从2019年4月1日起,租住商品住房的无房职工,每人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调整为720元。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