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上海市于2023年2月2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调整内容

此次调整包括以下内容:1.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101844元;2.调整养老金计发基数上限为36614元;3.调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

养老金计发方式

上海市养老金采用的是双轨制,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基础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余额和利息组成。

退休年龄

上海市的退休年龄与全国一致,男性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特殊工种、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提前5年。

养老金领取

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养老金按月发放,一般在每个月的25日前到账。

常见问题

  • 问:此次养老金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本次养老金调整幅度为4.5%。

  • 问: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后,个人账户余额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余额=上年个人账户余额×(1+记账利率)+当年个人缴费额。

  •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提前退休?

    答: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20年;从事其他特殊工种的,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工龄满20年。

  • 问:养老金可以继承吗?

    答:可以。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养老金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 问:退休后可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退休人员如果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继续计息,但不再计发基础养老金。


上海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个人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金)年龄的,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在职保停止缴费的,停止缴费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

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四、补缴

(一)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补缴标准由参保人员按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

(四)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以上是关于上海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介绍,仅是部分内容!如果您对上海养老保险新政策有疑问,可向上海社保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