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建、大修住房及加装电梯提取的申请办理时限调整为一年,限提一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办理时限调整为一年。

三、在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套房缴存人办理购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二选一,即缴存人因购建、大修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的,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缴存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办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除此之外,其它提取不受影响。

四、以上政策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申请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预售商品房按《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载时间划分,现房按《不动产权证书》登载时间划分,建房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时间划分,大修住房按《房屋安全鉴定书》登载时间划分,加装电梯提取以发票登载时间划分,2020年10月1日前的按调整前政策执行,10月1日(含当天)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