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切实保障独生子女家庭住房需求,现就完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 独生子女购房贷款额度

独生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倍(不含首付)。

2. 独生子女交纳住房公积金额度

独生子女及其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原来的5%提高至8%。其中,个人缴存比例提高2%,用人单位缴存比例提高1%。

3. 独生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独生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的限额提高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月提取限额提高至公积金月缴存额的2倍。

4. 独生子女出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独生子女家庭出租其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提取限额提高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5. 独生子女家庭认定

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的认定,以市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6. 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开户尚未结清贷款的独生子女家庭及新开户的独生子女家庭。对已结清贷款的独生子女家庭,不适用本政策。

7. 其他事项

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关于适用对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缴存家庭(以下简称独生子女家庭),不论现在是否一起居住,均视为共同生活(包括不同在我市),父母、子女(年满18周岁的)单独或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相互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下情形可以相互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发生危重疾病及遇到其他突发,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子女单独或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缴存人在市外购买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保证人保证。

四、关于办理使用申请的程序与要求

提取额度、程序等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程序等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独生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又生育的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享受本政策。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