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目的是恢复工伤职工的健康状况,使其能够重新工作或生活。

指工伤职工因治疗或康复而不能工作的期间,用人单位按其工资标准支付的费用,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受伤职工的经济补偿。

是指工伤职工因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时,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的经济支持。

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一种长期性经济补偿,目的在于弥补工伤职工因伤致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时,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家属的费用,用于丧葬费用等。

当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或被宣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支付的长期性经济抚恤,用于弥补因工伤导致的经济和情感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包括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九级的;以及工伤职工自主就业的等情况。


工伤赔偿项目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知识】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