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自2023年2月10日起,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具体药品目录以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公布为准。

支付方式

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保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分别按照60%和50%的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政策以当地医保部门规定为准。

适用范围

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适用于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治疗费用。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后,由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保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参保人员持相关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注意事项

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保后,参保人员应理性用药,遵医嘱使用。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参保人员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2. 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前,应咨询医生,了解相关禁忌和注意事项。
  3. 保存好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相关凭证,以便报销使用。


梅市人社规〔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中药配方颗粒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