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延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期限

受疫情影响,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经研究决定,将各类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错峰办理相关业务。

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应在延长办理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银行、社保经办机构柜面等渠道缴费。

三、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可通过网上银行、社保经办机构柜面等渠道缴纳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缴费的,可于延长办理期限内补缴。补缴时应一次性补缴全部欠款,逾期未缴费的,不影响社保关系的建立和待遇享受。

四、社会保险待遇申领

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社保经办机构柜面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申领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社保卡等。待遇申领受理后,相关部门将在延长办理期限内完成审核和发放。

五、其他事项

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拨打社保咨询电话。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0号)和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琼社保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通过线上办理、电话报备、邮件寄送等方式提供不见面经办服务。各参保单位可通过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

二、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四、因疫情影响,参保企业未按时申报缴费,但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终止次月前已补缴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医疗保险费的,视同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予以报销。

五、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或省另行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