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凡具有安徽省户籍、在本省境内居住,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均可申请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城镇和农村两部分构成。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发放方式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受助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银行领取救助金。救助金发放由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便利的领取方式和渠道,方便受助对象领取救助金。

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受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的变化情况的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及时停止发放救助金。

其他规定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办法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乡家庭,均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支出费用为依据,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办法明确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非法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