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年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
二、委托办理
职工需填写《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向贷款银行提出委托提取申请。
三、提取条件
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按贷款合同约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2.贷款账户处于正常还款状态;3.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记录。
四、提取时间
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委托提取时间不限。
五、提取额度
委托提取额度由职工自主确定,但不得超过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
六、其他规定
1.委托期限为1年,期满后需重新委托。2.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终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委托自动终止。3.职工在提取期内不得变更委托银行。
内市公积金发[2019]11号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优势,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我中心制订了《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推行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 2019年9月1日起可在任一的工作日,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借款合同等原件到本市各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协议签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该提取人上年提取时间相对应的月份自动将借款职工应提取额转入借款职工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咨询电话:12329热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832-2039432
资中县管理部:0832-5526965
威远县管理部:0832-8233959
隆昌市管理部:0832-3954950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方便广大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我中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办理了该套住房的还贷提取业务,余额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