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直资管<2019>6号

各省直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房,经中心研究决定,对部分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借款人购房二手房申请贷款时,所购房屋应为房龄不超过30年(从房屋建成时间算起)的成套住宅,产权清晰,无债务纠纷,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在申请贷款前所购二手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应产权清晰、足值,无其他债务关系、无在建工程抵押、无债权分割等情况。且房龄不超过30年(从房屋建成时间算起,计算到自然月)的成套住宅,原按揭银行对转按无异议”。

第十四条修改为“借款人购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申请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所抵押房产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50年”。

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二条第1款修改为“在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本人户籍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