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耗材支付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合理确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耗材支付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对原《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本通知调整的范围为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含医疗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和耗材。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调整版)》和《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版)》。

调整依据

本通知的调整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精神。

调整原则

本通知的调整原则为:以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固原市实际,坚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控费增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等因素。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调整版)

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区医疗卫生技术发展实际,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管理,经自治区医疗保险两个目录制定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对“169号文件”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反映强烈的诊疗服务加收项目和耗材进行了研究和筛选。

经评审,现将其中已发展为临床诊疗必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用耗材招标目录有关规定的诊疗服务加收项目和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如下:

一、将“静脉输液(第一组)加收”等20个项目和“留置静脉针”等24个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此次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服务加收项目和耗材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0号)(以下简称“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