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城乡居民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参保点参保。

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个人缴费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

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门诊特定项目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费用等,具体保障内容由市政府制定。

待遇享受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由市政府制定。

异地就医

参保城乡居民在异地就医时,可凭参保凭证和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异地就医结算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进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民生举措。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消除城乡二元制医保待遇差别,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公平,近日,市政府出台《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昨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相关热点话题采访了市人社局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2016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明确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12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在全省范围内部署这项医保改革工作,明确将新农合从卫计部门整体移交至人社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2018年1月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市政府于2017年4月印发《盐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盐政发〔2017〕26号),明确要求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由市人社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涉及130万城镇居民和560万农村居民,“待整合地区数”居全省第一,“待整合人数”居全省第二。制度整合前,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各地新农合分别有一套独立的政策体系和信息系统,该《办法》的制定,就是通过梳理、比对进行整合,建立“合二为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