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完善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参保单位和参保险种。参保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一次性以月为单位缴纳保费。参保人选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均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账户划入的金额,按照省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省财政按照国家下达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要求的,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单位累计缴费不满一年中途退保的,可申请退还个人账户积累额及其投资收益,不计发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扣除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一、参保条件

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