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失信惩戒,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

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

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包括:提供虚假贷款申请材料;恶意拖欠公积金贷款;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等。

黑名单的期限和信息公开

失信黑名单期限一般为1-5年,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至10年。失信信息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政务公开平台等渠道公开。

失信惩戒措施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以下惩戒措施: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参与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限制申报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等。

失信记录的更正和解除

失信记录如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失信记录:失信行为已改正;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且已采取补救措施;失信记录超过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申请失信记录更正或解除的程序

申请失信记录更正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失信信息查询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政务公开平台等渠道查询自己的失信信息。查询失信信息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的建立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失信的主体和事实不同,失信黑名单分为: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和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违规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凭据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即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