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等补贴标准的通知》,对相关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惠州市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80%,由原来的50%上调至80%。参保人员需实际参保满6个月才能享受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一般性岗位补贴

惠州市对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60周岁以上人员等特殊群体,社保补贴提高至每月400元,原为每月200元;企业吸纳普通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提高至每月200元,原为每月100元。

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可通过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各级业务大厅或线上“惠捷社保通”平台提出补贴申请。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参保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

补贴发放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参保人员,补贴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补贴发放以每半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发放金额为6个月的补贴总额。

补贴有效期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有效期均为2年,到期后可重新申请。补贴有效期内,企业和参保人员均不得变更参保状态。

其他注意事项

相关补贴政策调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补贴申请流程、材料清单等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登录“惠捷社保通”平台查询。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适应惠州社会经济的发展,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8〕158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等补贴标准。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市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市直补贴标准为参保项目最低缴费金额的50%。

二、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

市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

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市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市直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8〕158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