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二次报销条件的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二次报销手续,并接受审核。

①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诊就医明细清单及诊断证明原件;④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⑤其他相关材料。

自参保人出院或门诊就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二次报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同放弃二次报销。

二次报销的报销比例依据参保人的参保类型、医疗费用类别以及享受政策待遇等因素确定。具体报销比例以医保经办机构的规定为准。

参保人在同一医疗年度内,二次报销累计报销额度有上限。上限金额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②符合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人员;③低收入家庭成员。

参保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参保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二次报销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报销。


贵人社规〔2018〕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健康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精准扶贫有效衔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以下简称二次报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机制

(一)资金筹集。自2018年起,当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时,使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进行二次报销。

(二)统筹层次。二次报销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二次报销工作原则上以自然年度进行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结算,每一年度的保障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