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公积金缴存人住房租赁需求。

二、政策主要内容:

1、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由原来“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则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且不超过最高限额。即:未婚(单身)由原来“每月不超过7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800元”,已婚家庭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1300元”。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和缴纳租金票据;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租赁合同。

三、政策执行时间:政策从2018年3月30日起执行。2018年3月30日之前已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均按原租房提取政策执行,不予办理补提;2018年3月30日(含)之后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按新政策执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