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浮动费率的确定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实际发生费用、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工伤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分为五档:0.7%、1%、1.3%、1.6%、2%。

浮动费率的调整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有特大工伤事故隐患的,可随时调整。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如何确定自己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可根据办法的规定,自行计算上年度工伤保险实际发生费用、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工伤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的得分,并按照得分对应的费率档次确定自己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浮动费率调整的依据包括年度工伤保险实际发生费用、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工伤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其中,年度工伤保险实际发生费用占较大比例。

浮动费率调整的频率是怎样的?

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但若用人单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有特大工伤事故隐患的,可随时调整。

浮动费率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什么影响?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伤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同时,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用人单位,将承担更高的工伤保险费用。


黔人社发[2018]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9月3日

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该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上一浮动周期内由工伤保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上一浮动周期内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两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两年核定浮动一次。具体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全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