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如下:

1. 个人缴存基数上限为:25917元;

2. 单位缴存基数上限为:38875元。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对缴存额度的影响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相应调整。具体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职工个人月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基数;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单位月缴存比例×职工单位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的意义

此次缴存基数上限调整,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对已办理贷款职工的影响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相应调整,但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已形成的贷款本息偿还额不会改变,仍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金额按期偿还。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对企业的影响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后,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相应增加,但企业可通过调整职工工资结构等方式,合理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成本,同时,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减轻企业负担。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沈住公发〔2016〕25号)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沈阳市统计数据,201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82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8546元。

2、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