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南通市决定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伤待遇标准调整

1. 职工因工伤亡或致残的,其一次性工伤待遇标准按照职工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应倍数确定。

2. 对因工伤致残的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高级伤残80%,一级伤残70%,二级伤残60%,三级伤残50%,四级伤残40%,五级伤残30%,六级伤残20%,七级伤残15%,八级伤残10%,九级伤残8%。

3. 对因工伤致残且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为:高级伤残3000元/月,一级伤残2500元/月,二级伤残2000元/月,三级伤残1500元/月,四级伤残1200元/月,五级伤残1000元/月,六级伤残800元/月,七级伤残600元/月,八级伤残480元/月,九级伤残360元/月。

工伤医疗待遇调整

1. 因工伤导致医疗费用的,经工伤认定后,职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负担的工伤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

2. 工伤职工入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5元/天。

3. 对因工伤致残的职工,调整后的辅助器具费用待遇标准为:高级伤残4万元,一级伤残3万元,二级伤残2万元,三级伤残1.5万元,四级伤残1万元,五级伤残8000元,六级伤残6000元,七级伤残4500元,八级伤残3500元,九级伤残2800元。

工伤康复待遇调整

1. 因工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可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的,调整后的工伤康复生活费标准为50元/天。


通人社规〔2018〕34号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函〔2018〕564号),现就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24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4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1元。

2.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原补差待遇的1.6%增加。

3.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