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居民。参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时,参保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9.5%缴纳,其中个人缴纳6.5%,单位缴纳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医疗机构,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

参保人员患病就医时,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待遇水平按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监督体系,加强对参保登记、缴费、待遇享受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于201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统筹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明确医疗费用控制目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