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本市长期失能人员,尤其是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认同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以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保障对象,重点为其解决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等所需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