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

职工可以在单位指定经办机构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就业关系的材料、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可受理职工公积金缴存申请。

单位如何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单位公章等材料。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单位可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基数的5%-12%,职工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基数的2%-8%。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公积金账户可以提取吗?

职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条件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异地工作、因病、失业或退休、出国定居等。职工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取。

公积金缴存期限有没有限制?

公积金缴存期限一般没有限制。职工可以一直缴存到退休或离职。但部分地区或单位会对公积金缴存期限做出规定,如达到一定年龄或工作年限后,可申请终止缴存。

公积金可以用于哪些用途?

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部分地区还允许公积金用于装修、维修自住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青住金规〔2019〕2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8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