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2018〕24号

各科室、各县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提取、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划转还贷),是指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含三县管理部),依据其每月实际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按月从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划转冲还,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

第三条委托划转还贷须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人须为借款人及配偶,且自愿申请委托;

2.委托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夫妇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双方同时申请委托,不得单方申请;

4.借款发放地与缴存地必须一致;

5.还贷期间委托人银行还贷储蓄账户(卡)余额始终不得低于一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6.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以本次公积金贷款及组合商贷还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申请委托划转还贷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亳州市委托划转个人账户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