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本规定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作出规定,旨在规范管理中心的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裁量范围
管理中心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对下列违法行为有裁量权:
- 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
- 未按照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 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
- 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裁量标准
管理中心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
-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悔过表现
- 处罚对当事人及其职工的影响
- 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种类与幅度
管理中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 警告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纳入黑名单
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可以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管理中心对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具体情形包括:
- 从轻处罚:
- 减轻处罚:
- 从重处罚:
- 加重处罚:
裁量权监督
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应当接受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 内部监督:
- 外部监督: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景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I《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即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