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辅助器具服务纳入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一、纳入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在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租赁或购买以下辅助器具纳入照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轮椅、助行器、电动代步车;

2. 假肢、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

3. 无障碍设施适老化改造辅助器具。

二、支付方式

辅助器具服务费用采取定额支付或租赁费用支付两种方式。定额支付标准按照省规定的照护保险服务清单标准执行,具体服务项目及标准详见《南通市照护保险服务清单》。租赁费用支付主要适用于电动代步车、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由服务机构与参保人员按实际发生额度协商确定租赁费。

三、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辅助器具服务并按规定纳入照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稳定的工作或住所;

2. 为经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3. 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经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评估确认;

4. 在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辅助器具服务。

四、服务保障

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辅助器具服务保障工作平稳有序。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为失能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辅助器具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辅助器具价格行为,保障失能人员权益。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关于印发南通市江海经济开发区审议出具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技术评估方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通市民政〔2022〕18号)同时废止。


通人社规〔2018〕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意见(试行)》(通人社规〔2018〕15号)文件精神,结合照护人群需求和工作实际,逐步探索推行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现将中标辅助器具目录中的部分辅助器具纳入照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中标价格,结合辅具使用周期、送货上门、安装、回收、消毒等服务和人工成本,确定辅助器具照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辅助器具服务个人负担部分由辅助器具公司在照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20%以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租赁类产品

二、销售类产品

本通知自从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