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精准扶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的基本范围为: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享受低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退伍军人、大龄未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采用以下方式提供支持:

1. 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6个月至12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给予技能培训期间的补贴,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创业补贴:对符合创业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政策执行;

4. 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失业保险政策执行。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四、经费保障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所需经费,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安排不低于5亿元,各地市按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五、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渝人社发〔2018〕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参保,且户籍地在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的90%。

二、提高深度贫困县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深度贫困县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中规定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条件,从发文之日起,对深度贫困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