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我市登记或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因上下浮动比例调整造成的缴存基数变化,追溯自调整当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时点

缴存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2019年1月1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缴存单位,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为5%-12%,由缴存职工与所在缴存单位协商确定。缴存职工与所在缴存单位协商确定后的个人缴存比例,原则上在缴存期间保持不变。需要调整个人缴存比例的,从调整当月起按调整后的比例缴存。

住房公积金封存和提取

缴存职工因出国或出境学习、调动或辞职等原因申请住房公积金封存,封存时除按照规定计算其封存基数并参照本通知调整其缴存比例外,其缴存基数不作调整。封存职工恢复缴存时,按照恢复缴存当月工资水平确定其缴存基数和按照调整后的缴存比例缴存。

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最高额度依据提取时所在单位的工资基数或个人自述缴存基数,按照调整后的缴存比例换算后确定。缴存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贷款的,不影响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存量缴存职工过渡安排

缴存职工2018年12月31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作为其2019年调整后的月缴存额的基数。缴存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调整后的月缴存额的,其月缴存额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执行。缴存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高于调整后的月缴存额的,其月缴存额按实际提取的月缴存额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7927元(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309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站在线办理平台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