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举报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举报方式

举报奖励

奖励发放

举报保护

其他


鲁医保发〔2019〕2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精神,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8日

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等专项基金。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举报行为应是自愿行为。 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