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港澳人员、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以及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仍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境内发生购租房等有关行为时,按照本市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政策待遇。

二、上述人员在本市办理缴存、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当提交本人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上述人员如符合我市高层次优秀人才相关认定要求的,经缴存人与缴存单位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高层次人才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