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出台文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如下:

本次调整适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为2015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9%,人均月调增额约为140元。

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补发7月至12月共计6个月的养老金差额。

本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调整金额根据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最低调整额为120元,最高调整额为220元。

以下人员可享受本次养老金调整: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退休后重新返聘再就业的人员(仅对返聘前已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进行调整);符合政府规定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其他人员,如退休后领取供养费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享受本次养老金调整: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尚未退休的人员;退休后出国(境)定居的人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2015年4月30日前在我市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发〔2007〕1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水平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3元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5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