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内容解析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奖励范围、奖励标准、领取方式等内容。其中,奖励范围包括:符合独生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不满18周岁的意外身故独生子女的父母。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包括:一次性奖励、定期奖励和荣誉奖励。一次性奖励金额为3000元,定期奖励每月发放500元,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荣誉奖励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优秀父母、文明家庭等称号。

领取方式

奖励可以通过银行转账、邮寄支票或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等方式领取。父母双方可分别领取奖励,但定期奖励只能有一方领取。意外身故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发放。

政策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含)后依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符合条件的夫妇,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享受奖励待遇。意外身故独生子女的父母,自子女身故之日起享受一次性奖励待遇。

享受期限

定期奖励享受期限为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荣誉奖励享受期限由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规定。对于意外身故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奖励发放完毕后,不再享受其他奖励待遇。

其他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奖励资格、享受奖励条件、申请流程等内容。具体细则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并于正式发布后实施。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失独后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且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二、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09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