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保险比例

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外来务工人员以宁波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目前的缴费比例为0.7%。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申报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办法相同。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